夫妻分居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
在離婚案中,對公房房改的房產,夫妻雙方是否享有產權的認定,是對房改房產能否進行處理的前提。這個問題比較特殊,本文對這個特殊問題進行詳細點解!另外,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、使用的財產認定問題,分居期間獲得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嗎?
在離婚案中,對公房房改的房產,夫妻雙方是否享有產權的認定,是對房改房產能否進行處理的前提。這一方面,沒有專門的法律、法規規定,也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。公房房改實際東莞外遇調查取證上是公房買賣,是一種特殊的買賣關系,黨政機關、企事業單位
是賣方,其職工是買方,屬房屋買賣關系的范疇。既然是房屋買賣關系
,應該是登記后才生效。因此,只有已做登記的房改房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,若將未登記的房改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,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。但存在一種付清了購房款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的產權的情況,對夫妻雙方來講,只是一種準產權,是一種形式要件上缺陷的權利,在實踐中,經所有權人(產權單位)同意,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,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,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。對房改房的價值計算應以房管部門評估為準。如果房改房是婚前所購,當然屬婚前個人財產。如果房改房是家庭共同出資,其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這是因為當前我國實行的住房制度改革,它一方面是基于我國大部分地區工資指數較低,另一方面也是帶有福利性質,享有這種福利待遇應該是夫妻組成的職工家庭。
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、使用的財產認定問題。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、東莞私家調查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,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,但從法律上而言,夫妻關系仍然存續,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、使用的財產應認定為共同財產。
關于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東莞婚外情調查取證“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”理解問題?!捌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”具體包括:
(1)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;
(2)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、住房公積金;
(3)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、破產安置補償費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