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感情破裂要怎么來認定
夫妻感情破裂要怎么來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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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法》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,應準予離婚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,應當從婚姻基礎、婚后感情、離婚原因、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。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,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一方堅決要求離婚,經調解無效,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:
(一)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,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,且難以治愈的。
性問題,一直是人們比較敏感和較多回避的一個話題。即使在觀念開放的現代社會,因為婚內性問題而提出離婚的還是不多。但這并不是說婚內性問題少,而是大多數人不愿直面這一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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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不可否認的是,作為愛情基礎之一的性行為對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。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正常的和諧的性生活,那么這樣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。
(二)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結婚,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,難以共同生活的。
對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的,可以分為物質型的和非物質型的。物質型的如實用婚姻,當事人貪圖對方的社會地位、金錢等物質因素。非物質型的如情感沖動,婚前注重容貌,一見鐘情。這兩種婚姻,都是沒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結婚,雙方缺乏了解,對待婚姻不慎重,草率結合,發展到一定階段,一般會以離婚收場:或者當婚后柴米油鹽代替了甜言蜜語后,卻發現對方一堆令人難以忍受的缺點;或者有錢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時的芳心,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質生活得以充分滿足的情況下,會尋找婚外情人來彌補婚姻中的遺憾。
(三)一方欺騙對方,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,騙取《結婚證》的。
欺騙對方,或采用誘騙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、生米煮成熟飯時,騙取結婚證,這種欺騙是無法忍受的。因為騙來的婚姻顯然談不上愛情基礎,被騙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對方究竟是怎樣的一個人,這當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,于是只能選擇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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